2019年10月4日17时许,赵**、李*和“陈强”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半岛阳光茶楼二楼一包间内因赵**在外说“陈强”的姐有婚外情的事情,双方在该茶楼内约谈该事的真实性,在约谈过程中,双方发生推搡打架。后经民警调查,赵**称是李*对赵**进行殴打,自己未还手,经成都美誉医院检查,诊断结果为:脑震荡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(已提供病情证明);李*称自己与赵**互相抓扯殴打,并称自己软组织损伤(未提供病情证明)。
事发当晚,赵**前往成都美誉医院住院治疗。2019年10月23日,成都美誉医院出具《病情证明书》载明:患者赵**,因“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5+小时”,入院时间2019年10月4日21:26。诊治经过:入院后予以脑外科护理常规,一级护理、清淡饮食;吸氧;完善相关检查;药物予以改善血运、消肿止痛、营养脑细胞等对症处理。目前诊断:1.脑震荡;2.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;3.双肾结石;4.子宫肌瘤。建议:继续住院治疗。2019年11月2日,成都美誉医院出具《出院病情证明书》载明:出院诊断:1.脑震荡;2.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;3.双肾结石;4.子宫肌瘤。出院医嘱:1.全休1月;2.观察病情,必要时复查头颅CT;3.神经外科门诊随诊;4.定期复查双肾及子宫彩超,泌尿外科及妇科随诊;5.不适随诊。赵**在成都美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153.27元,其中彩超常规检查妇科(含子宫、附件)费用80元。另外,赵**请护工徐增兰护理,支付护理费4500元。
2019年11月18日,赵**、李*双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双桂路派出所进行调解,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上述事实的认定,有以下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:赵**提交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、病情证明书、出院病情证明书、病人费用清单、医疗费发票、照片、收条及证人徐增兰的证人证言。
一、被告李*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**赔偿金5786.64元;
二、驳回原告赵**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