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交通事故
委托时间:2016年12月6日
案情介绍:
2016年9月,被告谢某小型普通客车由老成仁路方向往高饭店方向行驶,行驶至天府新区红星路南延线与沈阳路交叉路口时,与郑某骑乘并搭载杨某某的电动两轮车相撞,(电动车违规载人)事故造成郑,杨二人受伤,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在此事故中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,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。最终死者方家属委托我所律师,我所律师经过案件讨论,在没法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,积极主动多方收集证据,按事故当时发生的情况,做出事故肇事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诉讼意见,最终法院参考我所提供所有证据及代理意见,在法院主持下为当事人争取了同等责任的赔偿。
判决结果:
本案经法院审理过程中,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:
1、被告XXX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郑xx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248000元,在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。
2、被告XX保险公司支付被告谢某交通事故垫付款104000元,在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