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由:金融借款合同纠纷
委托时间:2017年7月5日
案情介绍:
2016年1月本案被告邓某某、王某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,签定借款金额为175万元。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,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,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。同时,被告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作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,并抵押办理登记。原告依据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发放了贷款,该笔贷款到期,经原告催收,被告仍不还款。鉴于贷款人还款意愿极弱,银行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诉讼,我所律师依据双方借款合同,申请查封保全贷款人财产,最终为当事人追回该笔款项。
法院判决:
1,被告邓某某,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支付利息,罚息,复利(截止2017年6月18日为62250,13元)。
2、被告邓某某,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74368元律师费。
3、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对被告邓某所有位于高新区XX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拍卖,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0元,保全费5000元,由被告邓某某,王某承担。